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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期貨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期貨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期貨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主管機備查。
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