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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