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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股東資格證明文件及股東名冊。
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無違反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