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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或本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繼續營業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發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第六條、第七條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聲明書。
七、第十二條規定以外之發起人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之聲明書。
八、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九、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及出具之審查彙總意見書。
十一、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