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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有價證券。
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
三、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取得之融資買進擔保證券。
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
證券商為因應還券所需而無標的證券可供返還時,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