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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並測驗合格。
前項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得兼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