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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之規範事項。
二、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
三、櫃檯買賣之電腦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