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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轉投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