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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申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