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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提昇證券期貨市場效率,其業務範圍如下:
一、證券期貨控股事業得投資下列事業: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櫃檯買賣事業。
(四)集中保管事業。
(五)結算事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
二、對前款被投資事業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