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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舉人檢舉違法案件,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紀錄,並通知檢舉人補具前項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