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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