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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業務或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受益人或客戶之利益,而損及其他受益人或客戶權益之情事。
三、為受益人或客戶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受益人或客戶。
四、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