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下列會務或業務之工作人員:
一、期貨市場相關業務規章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二、對會員財務、業務之查察與管理。
三、期貨市場研究、分析、推廣、調處、教育及宣導。
四、會員之會籍、負責人與業務員登錄及管理事項。
前項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並應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本規則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列會務或業務而尚未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應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