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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申報本會備查:
一、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業務人員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員因執行期貨交易相關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
二、對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章程、規則等之處置事項。
三、會員因經營期貨交易相關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四、會員入會或退會。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理事會之決議。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