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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期貨結算機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報請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