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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期貨結算機構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四)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九)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期貨結算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