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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