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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業務。分支機構應指派專責之業務員辦理之。
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應分別符合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且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