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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案件審查表。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所定事業得同時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所得經營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其申請許可及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相關程序,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