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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名冊。
五、發起人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法人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第五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七、已依前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八、案件審查表。
九、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