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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
四、未依第五十八條或第六十條規定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