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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如涉及外匯業務時,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