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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期貨經理事業辦理業務或從事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委任人之利益,而損及其他委任人權益之情事。
三、為委任人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委任人。
四、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全權委託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委任人之權益。
六、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或他人從事交易、投資或其他行為。
七、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其場地設備應與其他業務場地作適當區隔。
八、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為委任人擬具之分析報告或決定書,各該部門以外之人員不得參與擬訂或複核。
九、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之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績效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