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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