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者。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業務員並應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