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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