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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期貨結算機構開辦業務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一、結算會員名冊(含會員名稱、種類等)及其符合前條所訂資格條件之證明。
二、與結算、交割、款券轉撥有關之金融與集中保管機構間之作業程序及與其所訂之契約。
三、結算機構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
四、結算會員依第十二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及依結算機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
五、結算機構、結算會員、非結算會員間有關結算、交割作業程序與所訂之契約。
六、結算、交割、監視之電腦作業得以正常運作之證明。
七、市場監視之標準、程序與異常情況處置之作業計畫。
八、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內部稽核及本結算機構內部稽核之查核計畫(含平時及例外管理)。
九、依第二十四條訂定之相關處理程序。
十、依第二十七條訂定之結算交割契約。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