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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8 條
期貨商投資外國事業,應自本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