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議事錄。
五、因增加業務種類須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本國證券商申請者,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