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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已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案件檢查表。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