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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