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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