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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四、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五、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足以擔任該項職務者。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非經申報本會核備,不得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