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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期貨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期貨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訂定查核辦法報本會備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及期貨結算機構。
期貨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期貨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會員或期貨商不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期貨交易所應即會同期貨結算機構為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之會員或期貨商接辦相關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查核輔導辦法,由期貨交易所會同期貨結算機構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