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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期貨經紀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亦不得兼營他業。但公營事業、金融機構經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外國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經紀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期貨經紀商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