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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