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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期貨經紀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七、為未經辦妥開戶手續之人從事交易。
八、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