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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業務員與期貨交易人接洽或商談期貨交易時,應出示業務員工作證,在開
戶前應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可明顯
閱讀之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簽名存執。
期貨經紀商之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交易人因業務員違反第一項規定致生損害時,得向其所屬期貨經紀商
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