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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期貨經紀商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向期貨交易人收受交易保證金或權
利金。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
契約。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