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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期貨經紀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紀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之一定成數時,或少於所收
客戶保證金總額之一定比例時,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主管
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期貨經紀商未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或經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前項一定成數及一定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