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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