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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期貨商不得僱用非業務員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事宜。
期貨商僱用業務員最低人數及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