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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