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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
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次一營業日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