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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