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