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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依受益人會議召開者製作之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送達指定處所;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前項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該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