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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信託業得依本法規定,經本會許可兼營下列業務:
一、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二、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經營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業務,除依據本標準規定外,適用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