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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但追加募集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五條規定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